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14號聲請人 廖金珠
張宗君 程大源 (兼承當訴訟人) 程文田 (兼承當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程石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程 林連花 、 程大門 、 程怡超 、 程海綺 、 程威閔 、 程韻庭 、 程子馨 、 程英珠 為上訴人 程蒼梧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程蒼梧於民國109年5月24日死亡,其配偶 程林連花 、長子程大門、孫男程怡超、孫女程海綺(上二人為次子之代位繼承人)、孫男程威閔、孫女程韻庭、程子馨(上三人為三子之代位繼承人)、長女程英珠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該繼承人未具狀聲請承受訴訟,茲上訴人廖金珠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請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命程林連花、程大門、程怡超、程海綺、程威閔、程韻庭、程子馨、程英珠為上訴人程蒼梧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張季芬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