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3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淑秋(原名林妡䭲)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誤寫、誤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因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誤寫、誤算,且不影響判決本旨,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附表:
┌──┬─────┬─────────┬─────────┐│編號│出處│原記載│更正│├──┼─────┼─────────┼─────────┤│1│主文第二項│……犯罪所得(即如│……犯罪所得(即如││││附表一至十二「金額│附表一至十二「金額││││欄」所示金額)共新│欄」所示金額)共新││││台幣伍仟零捌拾柒萬│台幣伍仟零捌拾伍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玖仟肆佰捌拾貳元、││││美金貳拾陸萬柒仟肆│美金貳拾陸萬柒仟肆││││佰參拾捌點貳元均沒│佰參拾捌點貳元均沒││││收……│收……│├──┼─────┼─────────┼─────────┤│2│附表八備註│林淑秋曾分別於:一│林淑秋曾分別於:一│││欄│、98.11.20各存入11│、98.11.20各存入11││││,112元、11,112元、│,112元、11,112元、││││15,556元;二、105.│15,556元;二、105.││││12.05存入569,815元│12.05存入569,815元││││;共計存入3,392,40│;共計存入607,595││││5元。│元。│├──┼─────┼─────────┼─────────┤│3│附表十二㈠│林淑秋曾分別於:…│林淑秋曾分別於:…│││備註欄│…九、103.09.05存│…九、103.09.05存││││入35,587元;共計存│入32,587元;共計存││││入263,577元。│入797,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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