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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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雙方之最新戶籍謄本。又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及提出雙方最新的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或補正,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