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告 潘旻珊
被告 鄧安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怡蓁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告 潘旻珊
被告 鄧安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怡蓁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