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0號

原告 潘旻珊

被告 鄧安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怡蓁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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