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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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孫國輝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 律師
傅宇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坤 、駿衫礦業有限公司、 簡絲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萬2,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