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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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許先億
林山寶 許宏成 原告 許英保 即坤展裝潢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何鴻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賢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