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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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柳靖宇 被告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王馨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確認其與被告間負責人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卷內資料,尚難估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爰依上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乙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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