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文斌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