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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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柳靖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王馨儀 律師於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88號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為相對人酷博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88號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伊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且王馨儀律師表示願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為此依法聲請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可稽,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選任王馨儀律師於本件訴訟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