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許秋美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能弘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