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聲請人 楊芸菲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芸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芸菲對於本院110年度執字第23
78、2219、2220及841號執行案件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上開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理由,聲請再審之程式與前揭規定未合,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