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凃光聰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七九一C─二九Z三0八0六││壹│陸拾叁││├─┼───────────────┼──────────────┼────┼───┼────┼───┤│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八六一C─三三Z一八二0九││壹│貳拾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