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謝俊彥
被 告 呂珮琳
呂清滿
葉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貳佰 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叁拾玖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