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黃劍逢
被 上訴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李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2,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