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黃劍逢
被 上訴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李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2,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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