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36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張竹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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