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鄭永智
1號5樓之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5年7月20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具保人於收受傳票後,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另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5樓之2、新竹縣○○鄉○○路○巷○○號3樓之17之住居所拘提均無著,有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憑。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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