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七七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甲○○...竟基於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詐欺之犯意」,應補正為「甲○○...竟基於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以一個幫助行為出售銀行帳戶相關資料供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先生」成年男子詐取他人財物,而未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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