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五年度竹交簡字第七四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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