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6月4日│96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14217號│偵字第279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400號│3552號│││├────┼────────┼────────┼────────┤││判決│96.07.31│96.08.17││││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決││3400號│3552號│││├────┼────────┼────────┼────────┤││判決│96.08.27│96.09.1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950號│字第13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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