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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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5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中一部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費用未為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四千五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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