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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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51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育信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