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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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八一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