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楊心右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等罪,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及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等罪。被告前後多次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署押等犯行,各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上開三罪,有目的、方法間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業務侵占罪。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