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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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0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被告上訴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四0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一號先後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又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被告上訴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八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四號先後判決駁回其上訴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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