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家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蔡王閃 兼法定 蔡政璜 代理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淑津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49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