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37號上訴人 柯瑞華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111年7月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應於確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