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雷音禪寺 法定代理人 謝重男釋達正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 律師上訴人 陳慶祥
陳玥蓁 (即 陳新典 之承受訴訟人)
陳炘婗 (即陳新典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視同上訴人 蔡民雄 訴訟代理人 蔡嘉晉 被上訴人 蔡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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