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50號上訴人 蔡政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淑敏蔡仁耀蔡淑津蔡王閃間 因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核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9,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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