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等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