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