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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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6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6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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