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繳足上訴費用及提出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並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135,150元,逾期將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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