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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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鄭王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麗月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計算式:系爭
土地公告地價24,000元/㎡×原告主張返還土地面積3.3㎡=
7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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