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18號
被 告 陳靜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理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
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玖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