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8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鐵捲門及鐵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以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時間不同,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未有任何刑事紀錄,素行尚佳,以及其雖身為合法之債權人,卻使用非法之手段進行討債,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雖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6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