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4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參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
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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