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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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3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意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