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0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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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780號
原告 呂紀華
被告 蔡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個月租金各新臺幣6000元,及搬離臺北市○○路000號2樓201室(下稱系爭房屋),並據原告提出兩造間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萬2000元(如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原告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怡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1.2個月租金各6000元,合計1萬2000元
2.請求返還房屋,每月租金6000元x12月÷10%=72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萬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3.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