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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