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永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2,8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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