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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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810號
債 權 人 楊松霖 住○○市○區○○街00巷0號
居新竹市○○路○段000巷0弄00號7樓
債 務 人 張織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清償債務及交還塔位等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三芝區,此觀諸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即明,有上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