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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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О號G
原告 黃鳳卿 即江夏企業行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五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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