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41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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