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5,74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442條
   第2項規定,請補正上訴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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