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5,740元,應
徵第2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442條
第2項規定,請補正上訴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