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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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364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即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9年10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9年11月15日始行提
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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