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山居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中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肆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經本院
以民國99年度板簡字第1237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
訟費用10分之8。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
示,合計金額為2980元,相對人應負擔10分之8,金額為
2384元(2980×8/10=2384)。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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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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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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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相對人應負擔10分之8│
│││即2980×8/10=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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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980元│相對人應負擔2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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