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被 告 黃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廖佳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39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被 告 黃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
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