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向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訴外人)辦理汽車融資貸款,並言明按期繳納
價金,嗣因逾期未繳,經訴外人強制執行後取得債權憑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簡字第7112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在案;俟後訴外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債務
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予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凡此有債權讓與證明書乙件內容可稽,並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函與債務人,通知讓與情事;自96年8月2日起因本案
債權發生之一切權利、利益及待領取之分配款均由受讓人即
聲請人繼受,合先敘明。惟查,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亦因招
領逾期致無法送達而遭退件。爰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住居所郵遞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通知,
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
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執行名義、債權讓與通知函暨退回
郵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
查發現相對人並未依址居住,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函回覆內容,在卷可稽。從而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件:
查合約編號338548號客戶乙○○向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奇異公司)辦理汽車分期付款(負條件買賣/動產抵押)按;原
債權人奇異公司業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起將本案債權讓與【包
含一切權利、利益、及待領取之分配款等在內(包含債權及物權
)】予『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為您服務。
台端截至民國96年8月2日為止,尚餘分期款及其利息等相關費
用尚未付清。茲為提供貴戶更便利之服務,為維護您的權益,敬
祈貴戶今後仍依約按時付款,若有問題請來電洽詢。
倘貴戶之通訊地址或聯絡電話有任何異動時,煩請於上午09:00
至下午06:00致電本公司服務熱線:(00)00000000轉622李小
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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