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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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瑞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巨東儲業有限公司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暨職災損害賠償慰撫
金、醫療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之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另按當事
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於民國100年2月4日於奇美電子加班時因工
廠環境設備不良及人事主管指導不當,致生職災災害,支出
醫療費用及後續醫療費用之出,及於同年2月底經非法解僱
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業據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收據、診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勞工保險局
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書函為憑,並查聲請
人99年度財產僅有8900元之收入,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葉東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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