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651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裕唯
被   告  陳國盛
       陳國興
      蕭 陳碧娥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國忠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叁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國忠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駱青樺

更多裁判書